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5 10:30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规〔2024〕1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我局制定《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是对工程各方主体的各类建筑市场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按照省发改委等十部门《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42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区、管委会)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管委会)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
第四条 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由省住建厅负责维护、管理。“双随机”系统包含工程项目库、造价咨询成果库、检查人员库。
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获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各方建设主体、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基本信息等。
造价咨询成果库与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人员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级检查人员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检查人员库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专家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设领域从业不少于10年;
(二)持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
(三)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熟悉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检查组可以由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成员原则上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被抽中的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被抽中的执法人员,除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外,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可以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单独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由检查组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项目。
市住建局每次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少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季度按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季度按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同时,市住建局已检查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县(区、管委会)级检查对象。
对相关主体提交明确证据举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相关主体提交明确证据举报监理企业打折严重或低价中标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项目、长期未在实名制平台考勤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差异化自动核查范围,不纳入规定的抽查比例。
第九条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勘察、设计、监理费用行为,是否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
(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及施工图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是否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五)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质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条 检查组依法对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时,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检查材料(附件1)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检查范围,如实填写检查表(附件2),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需要,优化完善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受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检查材料;
(三)要求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注册执业人员、主要设计人员、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如需)到场配合检查。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二条 检查组实施层级监督检查时,受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作出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相关信息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并公开检查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包括:检查对象信息、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问题、问题处理意见等。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移交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调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相关市场主体或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并在行政处罚、信用评价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双随机”检查系统录入处罚、信用评价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莆田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莆建规〔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工程各方主体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2.造价咨询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2-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2.建设单位检查表
2-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表
2-4.监理企业检查表
2-5.勘察、设计单位检查表
2-6-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
2-6-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表
附件1-1
工程各方主体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 |
2 |
专业承包合同 |
|
3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
4 |
勘察、设计合同 |
|
5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
|
6 |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7 |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监理费支付凭证 |
|
8 |
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 |
|
9 |
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复印件)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0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11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
|
12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13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14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15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16 |
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 |
|
17 |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 |
|
18 |
专业分包合同 |
|
19 |
劳务分包合同 |
|
20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21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2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23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
24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
|
25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
26 |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帐、支付凭证 |
|
27 |
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
28 |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
|
29 |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以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
|
30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设备 |
|
31 |
“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 |
|
分包 单位 |
32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33 |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34 |
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的合同或协议 |
|
监理单位 |
35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36 |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架构及现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 |
|
37 |
总监理工程师劳动合同、任命书、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变更(如有变更)材料 |
|
38 |
专业监理工程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39 |
监理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40 |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会议纪要(含第一次工地例会、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
|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勘察单位 |
41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42 |
勘察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变更(如有变更)材料 |
|
43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44 |
项目审核人、审定人、试验人、完成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工资发放单 |
|
45 |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46 |
勘察纲要、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其他勘察成果文件。 |
|
47 |
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的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CMA认证证书,以及相关责任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设计单位 |
48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49 |
设计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变更(如有变更)材料 |
|
50 |
项目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等主要设计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 |
|
51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
52 |
专业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如有)。 |
|
注:1.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 |
||
2.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参建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违法行为查处认定 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
附件1-2
造价咨询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造价咨询企业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2 |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仅适用于被检查对象为总公司) |
|
3 |
质量控制制度 |
|
4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
5 |
财务管理制度 |
|
6 |
注册造价工程师花名册及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7 |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仅适用于被检查对象为总公司) |
|
8 |
上一年度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造价成果文件、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
|
9 |
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仅适用于被检查对象为总公司) |
附件2-1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省(市、县):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施工许可证号 |
开工日期 |
|||
建设规模 |
㎡(或 万元) |
|||
市场各方主体情况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资质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建设单位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施工总承包 单位 |
||||
专业承包单位 |
||||
分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备注: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2
建设单位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1 |
未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2 |
不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符合□ 不符合□ |
||
3 |
未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另行发包 |
符合□ 不符合□ |
||
4 |
不存在以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5 |
开工前依法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符合□ 不符合□ |
||
6 |
工程款(监理、勘察设计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监理、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7 |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监理、勘察设计费) |
符合□ 不符合□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8 |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符合□ 不符合□ |
||
9 |
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及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相关内容合同或协议 |
符合□ 不符合□ |
||
10 |
按照工程进度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
符合□ 不符合□ |
||
11 |
其它问题: |
|||
13 |
总体结论: |
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
||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3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人员情况 |
项目管理机构 |
1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符合□ 不符合□ |
|||
2 |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经理 |
3 |
项目经理与总承包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4 |
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且不存在超执业资格范围承揽工程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5 |
项目经理不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执业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6 |
项目经理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7 |
项目经理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8 |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人员情况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9 |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10 |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1 |
项目技术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12 |
项目技术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质量负责人 |
13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14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5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16 |
质量管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安全负责人 |
17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18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9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20 |
安全管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人员情况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21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22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24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劳务管理人员 |
25 |
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 |
符合□ 不符合□ |
||||
26 |
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按照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工人 |
27 |
与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28 |
在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人员实名制信息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合同情况 |
专业分包合同 |
29 |
专业分包工程(土方、支护、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发包(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30 |
总承包单位未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31 |
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工程合同情况 |
劳务分包合同 |
32 |
劳务分包作业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33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设备合同 |
34 |
材料及工程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
专业分包 |
35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6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劳务分包 |
37 |
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8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等行为 |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设备采购 |
39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40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支出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
材料设备租赁 |
41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42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支出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自有 |
43 |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
44 |
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符合□ 不符合□ |
||||
45 |
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符合□ 不符合□ |
|||||
46 |
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
符合□ 不符合□ |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 |
47 |
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
符合□ 不符合□ |
||||
48 |
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
符合□ 不符合□ |
|||||
49 |
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实名制平台上传实名制相关数据 |
符合□ 不符合□ |
|||||
50 |
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联合体履约 情况 |
51 |
联合体各单位按照协议进行施工或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不存在向其他联合体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其它问题 |
52 |
||||||
总体结论 |
53 |
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
|||||
54 |
|||||||
受检人员: |
1、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 3、 质量负责人: 4、 安全负责人: |
||||||
5、 分包单位负责人: 6、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4
监理企业检查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项目监理机构 |
1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
符合□ 不符合□ |
|||
2 |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
符合□ 不符合□ |
||||
3 |
按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
符合□ 不符合□ |
||||
总监理工程师 |
4 |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5 |
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且不存在超执业资格范围承揽工程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6 |
社会保险在本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7 |
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8 |
按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9 |
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存在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是否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是否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专业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10 |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11 |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
符合□ 不符合□ |
||||
12 |
社会保险在本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3 |
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14 |
按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监理员 |
15 |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16 |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
符合□ 不符合□ |
||||
17 |
社会保险在本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8 |
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19 |
按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联合体履约情况 |
20 |
联合体各单位按照协议进行监理,不存在向任意一方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监理内业资料 |
21 |
《监理日志》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44-2019)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22 |
《监理月报》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44-2019)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第一次工地例会、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44-2019)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其他问题 |
24 |
|||||
总体结论 |
25 |
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
||||
26 |
||||||
1、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 |
||||||
3、专业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 |
||||||
附件2-5
勘察、设计单位检查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勘察单位 |
勘察项目负责人(岩土工程师) |
1 |
勘察项目负责人与勘察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2 |
岩土工程师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且不存在超执业资格承揽工程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3 |
勘察项目负责人的工资由勘察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勘察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4 |
勘察项目负责人取得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符合□ 不符合□ |
|||
5 |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符合□ 不符合□ |
|||
6 |
勘察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上签字。 |
符合□ 不符合□ |
|||
7 |
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存在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是否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勘察单位 |
勘察项目 其他责任人 |
8 |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9 |
社会保险在本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0 |
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11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试验人等责任人员按要求在勘察纲要、勘察报告上签章,印章在有效期内。 |
符合□ 不符合□ |
|||
12 |
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其他单位承担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责任人签章和CMA认证章。 |
符合□ 不符合□ |
|||
13 |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劳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设计单位 |
设计项目 负责人 |
14 |
设计项目负责人与设计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15 |
设计项目工程师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且不存在超执业资格承揽工程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16 |
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工资由设计单位支付,且社会保险在设计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7 |
设计项目负责人取得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符合□ 不符合□ |
|||
18 |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
符合□ 不符合□ |
|||
19 |
设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章,印章在有效期内。 |
符合□ 不符合□ |
|||
20 |
设计项目负责人如有存在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是否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设计单位 |
其他主要 设计人员 |
21 |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22 |
社会保险在本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24 |
设计项目的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担任)。 |
符合□ 不符合□ |
|||
25 |
设计项目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三人及以上分别担任。 |
符合□ 不符合□ |
|||
26 |
主要设计人员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章,印章在有效期内。 |
符合□ 不符合□ |
|||
联合体 履约情况 |
27 |
联合体各单位按照协议进行设计,不存在向任意一方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附件2-6-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
受检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
|||||
检查对象 |
□总公司 □分公司 |
分公司负责人(仅适用于检查对象为分公司) |
|||
检查对象办公地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
1 |
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
1.1 |
是否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
||||
1.2 |
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由编制人编制,并由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二级审核。 |
||||
1.3 |
编制人是否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
||||
1.4 |
审核人是否对编制人使用的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进行审核,并对编制人的工作成果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核。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
1.5 |
审定人是否对编制人及审核人所使用的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进行审核,并依据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合理性分析。 |
|||
2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
2.1 |
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 |
||||
2.2 |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分为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两类)是否完整。 |
||||
2.3 |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的保存期是否符合合同和国家等相关规定。 |
||||
3 |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
4 |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4.1 |
是否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
4.2 |
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进行变更。 |
||||
4.3 |
是否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登记(仅适用省外造价咨询企业)。 |
||||
5 |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登记情况 |
||||
5.1 |
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数量。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
5.2 |
登记的造价成果文件数量。 |
|||
5.3 |
是否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信息登记(仅适用省外造价咨询企业)。 |
||||
6 |
专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
||||
6.1 |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 |
||||
6.2 |
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及注册情况。 |
||||
7 |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仅适用省内造价咨询企业)。 |
||||
8 |
上一年度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情况 |
||||
8.1 |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数量。 |
||||
8.2 |
完成的造价成果文件数量、工程造价。 |
||||
8.3 |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
||||
9 |
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情况(仅适用省内造价咨询企业)。 |
||||
10 |
信息化管理情况(包括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使用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工具软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等)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企业咨询服务行为 |
11 |
是否存在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
12 |
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13 |
是否存在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14 |
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15 |
是否存在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16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
17 |
是否存在未在委托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存在争议事项或资料缺失为由拖延咨询服务时间或不提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 |
18 |
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
19 |
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20 |
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
21 |
是否存在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
||||
22 |
是否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
23 |
是否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
其他问题 |
|||||
受检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6-2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分值上限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得分 |
||||
1 |
工程量清单 (25分) |
1.1 |
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执行情况 |
5 |
符合省住建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附件及现行计价规定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1.2 |
项目编码 |
2 |
所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均符合下列规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符合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的规定,十至十二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 (2)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规范的专业代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从001起顺序编制; (3)同一个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存在重码。 |
||||||
1.3 |
计量单位 |
2 |
所有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均符合下列规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按照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的规定设置; (2)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
||||||
1.4 |
项目名称 |
2 |
所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均与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规定一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5 |
项目特征描述 |
14 |
被抽检清单的项目特征均能根据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的,得14分;否则,每条清单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2 |
计价 定额 (30分) |
2.1 |
预算定额 |
5 |
执行的预算定额与《编制说明》中规定一致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2.2 |
费用定额 |
5 |
执行的费用定额与《编制说明》中规定一致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2.3 |
定额套价 |
20 |
被抽检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所套用的定额进行比照,均未出现多套、少套、错套或定额换算错误的,得20分;否则,每条清单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分值上限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得分 |
||||
3 |
计价 规定 (30分) |
3.1 |
编制 说明 |
格式 |
3 |
符合《编制说明》规定格式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3.2 |
完整性 |
7 |
《编制说明》格式中空格部分均能按规定填写或标注的,得7分;否则每处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对于无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写“无”或标注“/”,均不扣分。 |
||||||
3.3 |
人工 材料 机械 |
人工费 |
2 |
人工费指数与《编制说明》中注明一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3.4 |
主要材料 |
10 |
1、材料、设备单价与《编制说明》中注明的报告期一致的,得2分,否则本小项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2、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需要列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均合理的,得6分;否则,每条材料、设备扣0.5分,本小项分值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6分) 3、同种材料不存在不同单价的,得2分;否则,每种材料扣0.5分,本小项分值扣完为止。(本小项满分2分) |
||||||
3.5 |
施工机械 |
2 |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编制说明》中注明的报告期一致或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计算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3.6 |
造价 计算 程序 |
综合单价 |
2 |
被抽检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程序均准确和完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3.7 |
计算基数 |
2 |
被抽检清单计算基数均正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3.8 |
费(税)率 |
2 |
被抽检清单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税金的费率均正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分值上限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得分 |
||||
4 |
措 施 项 目 及 其 他 项 目 (15分) |
建筑 |
4.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2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防尘喷雾费用)按省、市相关规定计取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2 |
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 |
2 |
与定额工期比较,工期缩短的,按规定计取定额工期缩短增加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3 |
大型施工运输机械 |
垂直运输机械选型 |
2 |
塔吊、施工电梯选型、数量在《编制说明》中有合理性说明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4 |
垂直运输机械检测费 |
2 |
塔吊、施工电梯检测费按规定计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4.5 |
施工机械使用时间 |
2 |
塔吊、施工电梯使用时间与合同工期比较,合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6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
2 |
在《编制说明》中有合理性说明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4.7 |
暂列金额 |
1 |
暂列金额与《编制说明》中规定一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4.8 |
土方运输费 |
土方运距 |
2 |
土方外运的运距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受纳点最短运距要求或不满足要求但有合理性说明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9 |
土方受(收)纳费 |
2 |
土方受(收)纳费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计算或未计取但有合理性说明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分值上限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得分 |
||||
4 |
措 施 项 目 及 其 他 项 目 (15分) |
市政、园林 |
4.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2 |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省、市相关规定计取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2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及安拆费、金属设备使用费及安拆费 |
8 |
大型机械设备类型能与人材机汇总表相对应、金属设备类型有合理性说明的,得8分;否则,每条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4.3 |
暂列金额 |
1 |
暂列金额与《编制说明》中规定一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4.4 |
土方运输费 |
土方运距 |
2 |
土方外运的运距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受纳点最短运距要求或不满足要求但有合理性说明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5 |
土方受纳费 |
2 |
土方受纳费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计算或未计取但有合理性说明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安装 |
4.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2 |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省、市相关规定计取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2 |
缩短工期增加费 |
2 |
与定额工期比较,工期缩短的,按规定计取定额工期缩短增加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3 |
脚手架搭拆费 |
10 |
脚手架搭拆费计取正确、完整的,得10分;否则每条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4.4 |
暂列金额 |
1 |
暂列金额与《编制说明》中规定一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分值上限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得分 |
||||
5 |
工程造价准确性 |
5.1 |
工程造价误差 |
-100 |
1、计算工程造价误差率。 (1)根据序号1~4检查情况分别形成正偏差、负偏差预算文件,按正偏差与负偏差造价的绝对值之和作为工程造价误差额(如正偏差20万,负偏差10万,工程造价误差额则为30万)。 (2)工程造价误差率按工程造价误差额除以本专业原造价计算。 2、计算工程造价误差扣分值。 0.5%<造价误差率≤1.0%,扣15分; 1.0%<造价误差率≤1.5%,扣30分; 1.5%<造价误差率≤2.0%,扣45分; 2.0%<造价误差率≤2.5%,扣60分; 2.5%<造价误差率≤3.0%,扣75分; 3.0%<造价误差率,扣100分。 |
||||
合 计 |
注:1.本标准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的检查。
2.上表序号1~4采用加分制,加分上限为100分;序号5采用扣分制,扣分上限为100分。总分值为序号1~5的累计得分;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3.被检查成果文件如不涉及上表序号1~4中规定检查项目的,直接得相应分数。
4.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被抽中检查时未提供《编制说明》的,涉及《编制说明》的检查项目均不得分。
5.检查项目涉及的相关内容未在《编制说明》中填写或标注的,该检查项目不得分。
6.除造价咨询合同服务内容明确仅包括建筑专业或安装专业外,房建工程中的建筑与安装专业应分别检查,总得分按建筑专业70%、安装专业30%加权平均计算;如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被抽中检查时未提供建筑专业或安装专业的,未提供的专业按0分计。
7.被抽检清单是指按专业(指建筑、市政、安装、园林专业)各随机抽取20条清单编码前9位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检查;不足20条的,全部列入检查。
8.检查标准存在歧义或含义不清的,应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被检查造价咨询企业的结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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