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8 16:55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北管罚〔2023〕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叶里寿,男,身份证号码:352227********5118,住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宝路1号金谷湖畔嘉圜1幢3106室。

  经调查核实,你个人于2021年12月23日,在北岸开发区山亭西埔小学附设园建设工程(一期)招标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因你作为公司主管人员的公司投标文件所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福建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同,依据《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并于6月30日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行为有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复函、询问笔录、招标人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结合《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101.53违法情节一般,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50787.03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2539.35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