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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莆田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6:00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园〔20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古树名木是具有生命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莆政办〔2020〕88号)工作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已全面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工作,为贯彻《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拉网式开展古树名木普查、认定、保护工作。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为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按照规定分为一、二、三级: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具有保护价值的成片荔枝林等。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对在全市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中,已被评定推荐为古树或古树后备资源和核查已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要切实加强保护,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制度,确保每株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全面完成区域内所有古树名木普查、公示及申请认定工作。 

  第二阶段: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古树名木认定工作。 

  第三阶段: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所有古树名木数据录入、挂牌保护、管护责任书签订。 

  第四阶段:长效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按照本通知的工作内容要求进行常态化管理,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区域内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并广泛发动乡(镇、街道)、村居、居民、专家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要按照属地原则、权属关系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形成长效化保护机制。 

  四、全面开展普查认定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莆政办〔2020〕88号)要求,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新规定,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全面地开展古树名木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工作,做到应查尽查、应保尽保、应管尽管。 

  (一)普查 

  普查的对象为区域内所有古树名木资源(包括已认定、公布)的数量、种类、分布、健康状况、权属、责任单位和传说记载等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好所有古树名木资料、线索,不断补缺补漏,要结合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地毯式全面普查,做到全区域、全方位、无死角、无盲区。 

  古树名木普查要按照《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实地调查、统一登记、拍照、定位、鉴定等,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实现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普查单位应将普查成果进行初步甄选和汇总,逐株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建议,作为认定的基础资料。 

  普查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 

  单位和个人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鉴定和申请认定。 

  (二)申请认定 

  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古树名木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树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分级鉴定标准,向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申请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古树名木调查表 

  ③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 

  ④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⑤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已认定的古树名木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等级标准重新申请认定。 

  (三)认定和公布 

  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省住建厅认定和公布;三级古树由市住建局认定和公布。省、市住建部门收到古树名木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四)挂牌 

  古树名木挂牌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制作保护标识牌,并于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挂牌工作。保护标识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等级、认定单位、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和二维码等内容。 

  (五)录入数据库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要求将古树名木信息录入莆田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系统和全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及时实现信息共享。 

  五、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抓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一)签订管护责任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度,形成长效管理制度,应在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每株古树名木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管护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发现树木生长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开展古树名木养护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向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参与古树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工作;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管护,包括巡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环境、保护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对古树名木施行浇水、施肥、松土、除草等管护措施;古树名木生存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遭受有害生物危害、遭遇自然灾害、生长异常、死亡或者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遭受人为损害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处置和报告。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管护。 

  (三)严格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动态监测统一纳入网格化管理,作为网格化巡查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古树名木保护监测报告,通过OA报送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六、创新认养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自愿捐资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认养。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认养方与古树名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三方协议,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交付认养经费,认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认养期限至少一年。 

  七、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开展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定期普查、严格管护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长抓不懈。 

  (二)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古树名木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每年安排足额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利用。 

  (四)强化责任落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