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5 10:08 信息来源: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法〔2022〕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
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3.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4.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
5.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
6.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7.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不得照搬照抄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合法有效、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局法规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科室先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1.业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2.业务科室主管下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3.业务科室或其主管下属单位以市政府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4.业务科室或其主管下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起草说明(包含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社会调查、网上公开等意见征求)应当及时报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事项。文件发布后,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报送局法规科备案,由法规科30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报告和备案说明格式见附件2、3。
(三)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1.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备案说明;
4.合法性审核送审表;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施行日期以及公布形式。
(四)局法规科收到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查: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制定主体合法;
2.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权限;
3.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5.不得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6.不得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7.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
8.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9.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执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
(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莆建规〔20XX〕X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七)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
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
(八)规范性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九)局法规科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符合本通知第一点、第二(二)点、第二(三)点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2.符合本通知第一点、第二(二)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三)点规定的,暂缓备案登记;主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审查的要求限期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3.不符合本通知第一点、第二(二)点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
(十)局法规科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主办科室、单位有必要作出补充说明的,应当告知主办科室、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说明情况。
(十一)局法规科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协助审查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十二)局法规科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咨询,或者开展协助审查等工作。
(十三)备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规科向主办科室、单位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其自行纠正;主办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反馈局法规科。
(十四)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局法规科。报送文件目录格式见附件4、5、6。
局法规科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司法局。
(十五)规范性文件由主办业务科室、单位负责解释。
(十六)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两年清理一次,局法规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十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十八)规范性文件主办科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规科通知其限期改正
1.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2.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有关决定或者拒不采纳备案审查意见的;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逾期拒不向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材料的;
4.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要求主办科室、单位作出补充说明,主办科室、单位拒不按照要求提供的。
(十九)《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主办科室、单位负责解读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于文件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作出解读并提交给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公布至本局门户网站并同时报送市数字办。
附件:1.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报告示例
3.备案说明示例
4.××年度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年度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年度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7.政策解读材料(文字版示例)
8.合法性审核送审表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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