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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8 10:29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法〔2022〕16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司法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司规〔2020〕1号)和2022年省对市平安建设考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附件:1.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2.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案件登记表(样表)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及与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依法积极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为切实加强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联合我市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建材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会副主任,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

第三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待当事人,了解案情,受理、登记案件;

(二)协调行政调解员,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制作、送达调解文书,负责案卷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便捷的原则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本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本单位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第六条  行政调解首问责任制

争议发生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本单位维护其权利,按照各科室业务分工由相关科室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进行登记,履行调解程序。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行政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同意。

(二)受理。行政调解申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委员会主要领导审定后通知当事人。

(三)调查。受理案件后,由行政调解委员会主要领导指定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调解工作由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主持,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案由及主要情况;

3.调解结果和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

(六)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后送政策法规科归档。

(七)回访。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第八条  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九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调解会前告知行政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解处理时机,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案件登记表(样表)

(编号: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202x年* 月* 日

争议纠纷名称

李某与吴某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纠纷

纠纷类别

民事纠纷(   )

行政争议(   )

申请日期

 

申请方式

书面(  )  口头(   )  其他(  )

申请人姓名

李某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姓名

吴某

联系电话

*********

具体纠纷事项及其诉求

(简要描述)

2021年*月**日,李某正常行走在某道路上,被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李某要求车主吴某赔偿**万元,吴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只愿赔偿**万元,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情况

调解成功(   )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

调解人员

主持人

调解员

姓名

职务

***公职人员(√)人民调解员(  )

***公职人员(  )人民调解员(√)

***公职人员(  )人民调解员(√)

***

*级**员

(或者*长)

回访情况

履行(   )   未履行(   )

备注

 

说明:主持人必须为行政机关正式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