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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6 09:30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房〔2022〕28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房地产企业,各商业银行:

  现将《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预售资金缴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托“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节点控制,全程网办、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前依法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所有房价款项,包括已确定对应楼号房号的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装修款等。

  本规定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达到预售资金网络化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安全的商业银行。监管银行实行名单淘汰制,对于资信状况差、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低下,未能贯彻落实房地产金融相关政策,未能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暂停或取消其继续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本规定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

  第五条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等工作。

  各区(含管委会,下同)住建局负责本辖区预售项目进度节点核实和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核实等工作。

  相关监管银行负责保管好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并按照区住建局核实意见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等工作。

  第二章  监管账户设立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具有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且贷款额度大、授信多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需体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账户名称字数超过限定的,可按规定使用简称。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动扣款、自助转账非柜台渠道业务,不得作为其他贷款的还款账户或还款担保账户。

  一张预售许可证只能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允许在不同银行最多开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有办理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预售人只能在发放开发贷款的贷款银行开立一个监管账户;多家银行组成银团联合发放开发贷款的,则在主放贷银行开立。同时录入项目开发贷款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金额、历次提款时间及金额、支付对象、支付用途等,实行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信息,各项目对应的监管账户等相关信息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商品房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公示。

  第七条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应与市住建局、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局、监管银行四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重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相应建设形象进度节点监管资金控制要求、拨付流程、监管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体现,协议文本应在售楼场所对外公示,同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通过监管系统办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业务时应上传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户、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经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原监管银行同意,并与市住建局、区住建局、新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通过监管系统上传下列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变更,市住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监管系统中予以变更:

  1.监管账户等信息变更申请报告;

  2.原监管银行出具包含注销原监管账户、原监管账户剩余资金全部划转至新设立监管账户的同意函;

  3.与市住建局、区住建局、新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配合住建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管理,通过银行账务系统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时将相关信息转报给住建部门。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

  第十条  预售人(含营销代理中介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相关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监管账户等内容,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由购房人将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各类购房款项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在签约和缴款处粘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项直接全额缴存至监管账户。预售人应通过POS机直接关联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方便购房人交款。

  预售人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项存入非监管账户的,购房人应当予以拒绝,并保存相关证据向住建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购房人现金形式的购房款,最迟应在次日内存入监管账户;超过5万元的支付,必须选用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发放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直接转至监管账户,并按监管系统接口标准将该笔款项对应的网签合同号、项目名称、贷款人、楼号房号等贷款具体信息传输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为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款部分监管至装修装饰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止(其中5%质保金监管至交付后满5年)。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信息共享,根据网签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自动核对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情况,并向购房人手机发送短信进行提示。对购房款项未及时足额入账的项目,系统自动暂停其合同网签功能。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账户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的资金实施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参照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和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具体以该项目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所有楼栋建筑面积乘以对应工程造价标准的1.1-1.4倍系数测算出应重点监管总额进行统筹监管,该系数根据整个项目中不可销售建筑面积占可销售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确定,不可销售建筑面积占比越大则该系数越大。单独取得预售许可的地下室可单列测算。全装修工程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标准进行测算。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实行差异化监管。在满足项目建设资金的前提下,对信用等级高、经营稳健的企业,可下调其测算系数;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或风险项目,可上调其测算系数。

  第十六条  监管账户内应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留足后,超出部分为非重点监管资金,企业可自行申请支取用于贷款本息、各类税费、员工工资、营销费用等支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拖欠本项目工程款的,则该非重点监管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时,应制定并通过监管系统上传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附上监管协议。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开发企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总单位工程数量(即总栋数,含地下室),各单位工程层数和建筑面积(其中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等;

  2.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包括除土地价款外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等费用,后续工程施工、监理等费用,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小区配套等与整个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具体以总承包和各合法专业分包项目清单及对应造价等方式体现,并附上施工合同;

  3.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表;

  4.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表;

  5.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账号等。

  预售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作为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和使用拨付参考依据,总造价高于通过建筑面积测算重点资金监管总额的,按照总造价数额进行监管和拨付;低于测算总额的,按照测算总额进行监管,另以总承包和各合法专业分包项目对应造价数额进行使用拨付。

  第十八条  列入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与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支出,包括支付建筑安装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进度款,购买本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以及本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各类税费、营销用和房地产企业员工工资等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施工企业等单位不得通过私下协议等方式腾挪套取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将本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挪抵偿还其他项目工程款或债务。设立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项目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根据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计划(含单体工程建筑安装、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结合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进度及比例,编制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以每个楼栋为单位工程申请支取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其中:

  (一)地上建筑工程支取节点和比例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低于主体工程形象进度±0.00),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

  2.工程形象进度地上总层数达到一半,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

  3.主体工程封顶且屋面构架完成,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

  4.外墙装修全部完工落架(包括主体建筑的门窗、栏杆、外墙涂料等全部完成),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5%;

  5.单位工程完成建设(包括电梯、公共区域装修、入户门、水电管线等完成施工安装),且已组织预验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6.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7.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序时进度支付工程款,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结算核对,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并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二)地下建筑工程支取节点和比例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度达到地面±0.00),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

  2.地下工程全部完成建设,且已组织预验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3.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4.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

  (三)全装修工程支取节点和比例

  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其全装修款项全部进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全装修工程按以下节点和比例申请拨付材料款、工程款等与装修工程有关的费用:

  1.主体建筑工程取得经区住建局确认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因购买装修材料需要,根据装修材料采购合同及正式发票等,可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

  2.装修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完成装修工程量50%,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

  3.装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单位工程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

  4.剩余5%作为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后满3年可申请支取其中3%、满5年可以全部取出,撤销装修款项监管。

  第二十条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可开展保函置换重点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具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核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进度到达相应节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在原已提交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继续上传由施工、监理单位证明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申请表,以及施工现场照片等项目进度佐证材料,经区住建局进度节点核实后,向市住建局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市住建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通过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局申请并上传下列申请材料:

  1.《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表上需体现收款单位意见、盖章和收款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未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合法专业分包工程申请支取工程款时需经项目总承包单位盖章确认。

  2.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施工进度款的,上传工程施工合同(首次)、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证明、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凭证和现场照片、正式发票;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上传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首次)和正式发票;用于支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的,上传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首次)及正式发票;用于支付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的,上传相应的合同(首次)及正式发票等申请材料。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承建的水电气等工程,其发票需付款后方开具的,可先行拨付工程款,后续款项申请时补传上期发票。

  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正式发票等所有申请材料都必须为原件上传,同一份合同、发票等材料只需首次上传。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应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商品房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向监管银行申请直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区住建局应结合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中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和各分项工程造价、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进度节点及比例、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在市住建局备案的节点资金使用额度内,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银行予以拨付;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监管系统予以退回并说明不予使用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区住建局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款项拨付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区住建局核实同意使用的金额及收款单位,将相关款项直接拨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或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指定的账户。除了非重点监管资金和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重点监管资金外,不得将款项直接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有发放开发贷款的,可统筹非重点监管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开发贷本息,实现资金联动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可上传垫付款项转账等凭证、正式发票以及收款单位盖章确认函,申请在重点监管资金中支取所垫付的款项,可直接拨付至其基本账户。该笔款项列入对应已付的工程款或材料款,不得重复申请支取。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整个项目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减去已支付工程款的余额。可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和项目风险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超过5%。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可通过监管系统上传退款申请和市住建局服务窗口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市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银行退款。监管银行接到退款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或贷款银行账户。

  合同未网签要求退回定金或预付款的,上传双方解除认购协议、原定金或预付款缴存监管账户凭证进行申请。

  第二十九条  监管系统对区住建局资金使用核实和监管银行资金拨付时限进行跟踪监督,对超过时限核实、拨付的予以亮红灯警示。市住建局对区住建局资金使用核实和监管银行资金拨付时效情况进行一月一通报,通报分发市、区效能办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分别列入对区住建局营商环境等综合考评和商业银行服务水平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预售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序时进度支付工程款、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结算核对,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明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工程款已序时支付、工程已结算核对情况说明,经区住建局核实后,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并撤销监管账户。市住建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撤销对该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重点监管资金。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住建部门,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建局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转移全部预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配足专职人员,简化内部流程,提高核实效能,严格按照本规定及上级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住建部门要跟踪监督各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缴存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对预售资金缴存监管账户公示和告知制度执行情况。

  区住建局参照企业提供的各类施工合同造价(包括各单独发包和专业分包项目清单及造价)、合同约定拨款进度及比例、实际施工进度、已拨付工程款等款项实际使用情况、当前项目款项实际需求等,核实需要拨付的资金数额。对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安排非实际施工总承包等企业腾挪资金、项目出现停工,以及施工总承包等单位配合套取资金、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核实拨付预售资金;经核实不存在异常,或异常情况消失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正常核实拨付。

  第三十五条  住建部门发现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的,应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补足,或通过提高造价标准、测算系数等将非重点监管资金转为重点监管资金。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和开发贷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和拨付工作,严格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接口标准,实时、准确上传相关数据;按照规定做好数据整理存档工作,报送监管账户出入账情况,配合住建、金融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区住建局核实使用的资金数额及时予以拨付,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通过监管系统提供给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资金直接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或违规挪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住建部门,积极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加强监管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核查预售资金缴存拨付等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出账等问题的,应立即改正。

  第四十条  发放开发贷的监管银行要落实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逐批发放开发贷资金,不得提前超额发放,不得将开发贷资金直接拨付至房地产企业账户。要根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情况发放贷款,如重点监管资金余额可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则停止发放后续开发贷资金,避免重复拨付;对工程款已通过项目开发贷款支付,企业再次申请重点监管资金重复支付的,应暂停拨付并通过监管系统说明理由后回退区住建局。要全程监督开发贷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严防挪作他用。

  第七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暂停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核实拨付,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发布购房风险提示;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项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1.未在办理开发贷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2.未提供监管账户供购房人直接缴存购房款、自行收取购房款的;

  3.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4.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5.通过虚增分项工程、重复项目造价、提供虚假资料、虚报资金额度、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等方式腾挪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6.通过与项目无实际关联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套取预售资金的;

  7.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和开发贷资金重复支付同一笔工程款的;

  8.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9.预售项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10.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营销代理中介机构在监管账户外直接收取预售资金、未将购房款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逃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予以信用扣分。

  第四十三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工程、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套取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开发贷资金的,暂停对其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核实拨付,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相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承接新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造成预售资金流失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未经住建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或未按住建部门核实的资金数额和使用单位等信息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拨付预售资金的;

  3.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通报住建部门的;

  4.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实时完整传输数据的;

  5.未能贯彻执行房地产金融相关政策的;

  6.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不按时拨付预售资金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限期拨付、将所监管预售资金转移到其他监管银行,并承担因预售资金逾期拨付等行为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对败诉的监管银行取消其在全市辖域内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发放住房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直接全额划转至监管账户,并将该笔贷款对应的网签合同号、购房人和所购买房屋具体信息传输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相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承接新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造成预售资金流失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放开发贷款的监管银行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未落实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造成预售资金或开发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通报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施行之后《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莆建房〔2019〕3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仙游县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本辖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