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莆田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5 09:11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预〔2017〕159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预〔2019〕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本办法。《办法》起草后,我们初步征求市财政局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有关内容。 

    二、莆田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含市本级、各县、、管委会列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三、本专项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按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全市纳入国家计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和维护、发放租赁补贴、老旧小区改造 

    结合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吸取近年审计问题教训,本办法细化规定如下 

    (一)允许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迁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可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图审、预算、招标、监理等第三方咨询服务支同时明确了禁止假借棚户区改造名义,将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棚改补偿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允许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同时明确了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管理的企业自建公租房承租对象再发放租赁补贴。 

    (三)允许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修缮维护等相关建设支出。 

    (四)允许用于补助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区内水电路气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同时明确了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工作,主要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关处理等。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工作任务和项目绩效目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监控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等。 

(三)除上述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分工外,本办法同时延伸规定到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按照预算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库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定项目运行成本、进度、质量控制的内部管理规程及审计机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负责及时报送有关项目实施情况、预决算、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六、资金管理规程 

    (一)关于每年的编报时间。规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末,按细化项目要求编报次年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同时按财政绩效一体化系统要求及时建立项目库、评价指标体系,编报总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 

(二)关于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原则。明确了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规定和基本要求,同时按照省“38条”激励措施机制,对于年度棚改规模、开工率、基本建成率、住房保障分配率及老旧小区改造进度等情况较好的县(管委会)及市直部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 

(三)关于资金使用程序。明确了按项目进度支付使用,在“实拨”过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内容对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市、县(区、管委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同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此外,《办法》明确了资金违规行为的追责管理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八、其他 

本《办法》的实施由市住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试行期三年。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作修订完善或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