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莆田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1 17:08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营造优美生态环境,市人大日前发布《莆田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现就《条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品质得到显著改善,但是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和本省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背景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我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

  《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我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的关键举措,是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把握、精准解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破解其中瓶颈和症结的有效手段,对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实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鉴于《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两部上位法的有关适用范围规定(即“城市规划区”)已发生变化,而且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于2022年10月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并实施的现实情况,本次《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城镇开发边界。

  《条例》主要编制了哪些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各章节分别对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凸显地方园林绿化特色,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等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各项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主管部门等。

  第二部分,规划和建设,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要求,同时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绿地的比例标准;各类绿地植物种植面积百分比;推广市花市树和乡土植物的栽植和应用;地下空间顶面的植物种植要求;鼓励建设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行道树的种植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园林绿地告示牌设置;园林绿化工程建管交接;闲置土地和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绿化要求等。

  第三部分,保护和管理,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责任单位(人)和管理养护职责,明确了占用园林绿地的有关规定,荔枝林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病虫害防治等。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执法主体以及违反相应条款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解释了城镇开发边界、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地的含义。明确了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适用范围。

  《条例》对城市绿线有哪些规定?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分阶段划定落实各类城市绿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城市绿线或者变更用地性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详细规划。调整时不得减少该详细规划单元内园林绿地总面积,不得降低园林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得将自然生态资源丰富、地方景观特色明显的园林绿地调出城市绿线。

  《条例》对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有哪些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新建区居住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2)新建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3)新建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4)旧城改造区和新建区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二)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确保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与项目主体工程的有效衔接。

  (四)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园林绿地平面图,标明园林绿地面积。

  《条例》对闲置土地和超过三个月开工的建设用地有哪些规定? 

  为避免扬尘,增加绿量,《条例》规定闲置土地和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未进行铺装或者遮盖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条例》荔枝林保护有哪些规定 

  我市于1993年确定了市树荔枝,但由于市树保护未形成规范化管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荔枝林面积正在逐渐萎缩,河岸荔枝林带出现断带等情况。所以本次《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荔枝林进行严格保护。

  《条例》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荔枝林资源普查工作,划定荔枝林保护边界,对河岸断带荔枝林采取补植措施,维护荔枝林岸线的生态功能。同时,规定荔枝林周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边界规划退距管理,除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室应当退距荔枝林保护边界十米以上。

  《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有哪些规定 

  古树名木被誉为“活文物”、“活遗产”,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条例》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明确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主体,要求县(区)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并在古树名木认定后一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与古树名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责任单位(人)分级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条例》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有哪些规定?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申请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缴纳临时使用费,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

  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园林绿化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二、抓好贯彻落实

  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园林绿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联动,健全《条例》管理机制,部门之间做好工作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园林绿化管理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新闻沙龙、现场宣传、线上宣传等形式,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条例》规定,提高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园林绿化中心,联系电话:0594-228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