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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6 09:48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起草背景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工程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六)《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9〕126号) 

  (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 

  (九)《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33号) 

  (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第二部分,明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查标准,从网查地址、数据等级、竣工情况、核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第三部分,调整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核查标准。一是工程设计资质提交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须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可查询,等级要求参照本文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查标准要求。二是要求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须提供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三是全国平台或省平台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可以提供佐证材料,经审查,佐证材料可以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第四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等业务时,推行“迁移+注销”联办“一件事”套餐改革,通过系统联动,再造企业申请、企业确认、审批部门办理、办结出文等四个流程,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第五部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切实营造良性的建筑业市场环境。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认定、迁移等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严禁“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迁移管理。对于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及整体迁入等发生资质跨区域迁移申请颁发资质证书且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按闽建许〔2021〕4号文对相应专业类别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未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新企业纳入动态核查必查清单,核查未合格(含未完成)的,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提出简化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的申请。 

  (三)加快推动信息共享。已实现对接市场监管、社保、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等系统共享数据的,部分审批事项免于收取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由审批系统自动核查判断异常情况。 

  1.身份信息判断规则:以闽政通账号(指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注册的个人或法人用户)信息作为登录账号。个人账号完成实名认证且安全认证等级需达到L5级别;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在线办理审批业务时,申请材料需加盖本企业电子印章。 

  2.社保缴纳情况判断规则: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判断本次提交人员申报前3-6个月内(含当月)社保缴纳情况。 

  3.工商信息判断规则:已拥有资质的企业在提交除资质更改申请的审批事项前,自动判断营业执照信息是否发生变更,若发生变更的,需要先完成证书变更后才可进行资质申请。 

  (四)严格失信惩戒。对资质申请过程中,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相关失信企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科),联系电话:0594-6902661 建筑业科,联系电话:0594-263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