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莆田市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9 11:30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未纳入监管的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盲区。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且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房建市政小散工程行政处罚权已赋予乡镇、街道。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住建厅出台《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并督促各地住建部门牵头研究房建市政小散工程监管机制。莆田市在省住建厅出台《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厦门市、福州市、漳州市关于房建市政小散工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在请示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最终形成《莆田市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建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纳管工作程序、属地管理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主体责任、惩处与考核等方面,对我市房建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纳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  

  1.全面监管。将之前未纳入监管体系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纳管,包括:(1)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2)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3)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修缮加固、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5)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土建部分);(6)其他按规定纳入房建市政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2.分类监管。一是按照实施主体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建市政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纳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二是按照区域分类:物业管理区内的,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日常安全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可以组织辖区社区工作站或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信息登记。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暂行办法》积极贯彻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属地政府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乡镇、街道作用的要求,对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实行属地管理,主要理由有:(1)属地管理更有利于监管及时响应;(2)更便于市民就近登记信息;(3)更有利于属地因地制宜的细化完善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集中开展宣传教育;(4)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执法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

  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加强行业督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及辖区监管范围内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制度创新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暂行办法》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的纳管制度:

  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由乡镇(街)组织辖区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

  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受乡镇(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乡镇(街)。

  三是开展执法查处。乡镇(街)对于巡查上报的拒不停止或整改的违法行为,属乡镇(街)执法范围内的,由乡镇(街)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超出乡镇(街)执法范围的,由乡镇(街)按执法事权移送县、区(管委会)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明确主体责任,督促责任落实  

  《暂行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质量首要责任,并负有履行信息登记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房建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为督促责任落实,《暂行办法》建立了对各方责任主体和监管工作人员的惩处和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