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 标题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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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其他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由相关处室、单位以厅机关名义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公开办)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事项的落实。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应对删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厅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
第十二条 厅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厅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 由厅机关为主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厅负责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以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告;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记者招待会;
(四)福建省主要新闻媒体。
其中,“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于厅有关领导审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信息制作
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制作,在公文拟稿时应在公文送审签发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之外的政府信息,如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声明、公示、部门概况等)应根据具体内容,按相应送审签发程序制作。
(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要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核稿环节由厅保密办、公开办同步进行保密审查;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填写《拟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1),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送厅保密办、公开办会签;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应报厅领导批准。
(三)主动公开。经保密审查的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制作处室、单位在5个工作日将纸质文件及电子版交省建设信息中心,由省建设信息中心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开。
(四)送交“两馆”。每月的5日和20日,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将期间印发的、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档整理编号并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于当日通过交换或者邮寄等方式分别寄送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并留存寄送单据。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办理,其流程由登记受理、办理答复、立卷归档等三个环节组成,详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附件2)。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厅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引导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要素如下: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交于申请人,一份留底保存。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5)。各处室、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当日交公开办统一登记,登记后由公开办根据职责分工和申请内容,及时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在办理前,应先认真进行内容审查:
(一)申请人身份资料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完整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再受理;
(三)申请件属于多事一申请的,及时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申请;
(四)属于重复申请的,发重复申请告知书,不再受理;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跟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或者非我厅现有的信息,可以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我厅现有、无需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不承担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不属于我厅制作、获取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十一)对涉及第三方的申请事项,如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单位收到符合依申请公开要求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我厅收到该申请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办理过程中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事项办理结果应采取书面告知形式答复申请人,答复内容应清晰、准确,《条例》引用明确到条目,答复文本格式统一参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答复件范文》(附件8);所有依申请公开答复件通过厅办公OA办理,统一编制“闽建公开”文号,必须经由法规处会稿,由分管业务厅领导审签。
第二十六条 书面答复文书形成后,主办处室应选择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信封上必须载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并附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送达回证》(附件6)。办结后应及时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台账》(附件7),妥善完整保管案卷、送达凭证,以备查询。
第六章 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开办应定期汇总统计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开办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厅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以及历年累计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完善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到人,公开办将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因主观原因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将根据厅效能考核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办理情况汇总表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送达回证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台账
8.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答复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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