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标题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暂行)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标题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暂行)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9-10 11:33
| | |
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住建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住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条例》、《保密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等日常工作。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科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责任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责任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责任各(科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开责任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