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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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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11-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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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莆建综〔2024〕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不公开的,制作时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和考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事项的落实。

  第四条  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开主体:局机关及内设机构。

  (二)公开方式: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三)公开程序

  1.信息制作:(1)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制作审批。(2)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制作审批。拟稿科室、单位应填写《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审批表》(附件2),按拟稿人(初审)--拟稿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二审)--分管局领导(终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2.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核稿环节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定密及公开属性责任人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审签,指定定密责任人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拟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核稿环节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发布内容、保密核查及公开属性应由拟稿科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审签,指定定密责任人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布。

  3.主动公开:(1)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文件签发起1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文印室)应将成文后的公文原件两份交公开办,由公开办及时转交信息中心发布,并按规定时限送交市图书馆和市档案馆。(2)主动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拟稿科室、单位应将拟发布的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信息发布审查审批表(附件2)交公开办存档,公开办转交信息中心发布。(3)经保密审查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中心应在文件签发起15个工作日内在局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接收、登记

  公开办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通过各种已开通渠道提交的申请,公开办应及时接收,一个工作日通过OA送局办公室进行收件登记,局办公室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到公开办。公开办要按规定将申请材料上传到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

  (二)划分转办

  1.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办理。公开办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把申请材料转送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办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的科室、单位,属于同一局领导分管的,由该分管局领导指定业务科室作为牵头承办科室,负责汇总意见及办理,其他相关科室配合;涉及的科室属于不同局领导分管的,由局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指定业务科室作为牵头承办科室,其他相关科室配合。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或无法按照职责划分转办,由公开办直接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人教科和法规科应审核把关。

  (三)补正、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3.答复书必须通过OA办理,统一编号,由牵头承办科室单位同法规科会稿,并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签。

  (四)答复、送达

  1.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各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2.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录入要求:承办科室、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把办结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上传录入电子监察信息采集系统,局公开办指导协助录入。

  4.答复书由承办科室、单位送达申请人。 

  (五)立卷、归档:承办科室、单位应于每个月5日前按要求将办结的依申请公开相关材料向公开办报送、归档。

  第七条  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解读范围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印发和部门自行制定印发并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重点解读。 

  (二)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三)按照“解读是常态、不解读是例外,发布与解读同步”的原则,对政策文件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四)政策文件必须与解读材料同步报送、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公开办应分类汇总编制我局政府信息统计报表、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向上级单位、部门报送;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审批后上网发布。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要完善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到人。公开办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因主观原因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造成不利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程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发布审查审批表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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