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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09:05 信息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建综〔2023〕25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自然资源局、国动办、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营商环境,规范莆田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结合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相关工作运行情况,联合制定了《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限时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22〕18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闽建审改〔2022〕2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莆政规〔2022〕3号)等相关要求,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莆田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工作,结合相关工作运行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竣工限时联合验收遵循“一套标准、一次申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在莆田市范围内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实施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均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分为两类: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牵头完善“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功能。

  2.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意见,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联系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地点,并牵头协调本地区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建设项目现场验收委托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组织。

  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牵头部门和现场验收组织部门。

  (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1.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

  (1)市、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3)市、县(区、管委会)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

  2.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清单基础上,明确全市各专项验收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有关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区、管委会)实施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按要求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意见。

  (三)行政服务中心

  1.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牵头部门完善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功能,统一竣工联合验收的申报入口,做好审批系统与省上及各专业验收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

  2.市、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竣工联合验收的收件、出件,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各环节服务保障工作。

  (四)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参加现场验收;协助牵头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2.向审批部门请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并根据需求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联合验收前的技术指导服务。

  3.根据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五、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1.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2.满足《莆田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且建设单位已组织消防查验合格。

  4.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无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补齐联合验收阶段档案。

  6.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电网络的验收属于建设单位和公用事业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问题,不属于政府部门批后管理(验收)的范畴,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7.涉及的测绘和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试行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可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业仓储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包含建设有联体地下室的),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可按照“分期合理、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1.分期验收的工程项目范围为多个单位工程(含单个),并具备独立出入口。

  2.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3.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具备单位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4.对于多个单位工程(含单个)的工程项目,当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涉及该工程项目多个单位工程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含所在建筑工程)已同步完成,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分期验收的程序、方法、现场查验及评定等严格按消防验收要求,不得降低。

  5.涉及人防工程的,验收时须保持人防工程的完整性,人防面积符合配建要求,并满足人防验收有关规定。

  6.周边市政道路、雨污水、供水、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竣工验收前接入。

  7.已收集、整理单位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设工程档案符合验收要求。

  8.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加强风险管控,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三)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同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和除竣工验收备案表外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条件;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自验,取得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土地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

  六、竣工联合验收流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并联审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口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

  (一)网上申报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系统网上申报联合验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申请资料,并选择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选择“不涉及”或未申报的验收事项,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一口受理”

  市、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工改窗口”)接收到建设单位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后,应当场进行收件,牵头部门自工改窗口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汇总或线下收集各验收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1)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反馈默认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意见,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验收时间,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通知的时间内进行现场验收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现场验收时间另行安排。

  3.建设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由工改窗口人员移交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

  (三)部门办理

  1.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接到现场验收通知(见附件2)后应授权并指派相应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前往建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查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认为无需现场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通过审批系统或其他书面渠道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且未派人员参加现场验收的,默认无需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1)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到场开展各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资料。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由牵头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维持现场验收秩序,并组织召开联合验收现场会议(竣工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

  (2)对现场验收提出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确认,未按期整改完成的,验收不通过。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时限。

  (3)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有涉及整改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现场验收情况,并通过审批系统提交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办结出件

  竣工限时联合验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现场验收时间)出具办理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都通过的项目,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通过审批系统出具电子文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通过内部查阅,无需上传审批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部门专项验收合格电子文书,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符合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的当日出具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可登录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2.如专项验收未全部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建设单位本次竣工限时联合验收申请不合格,由工改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3.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需求,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主动做好项目联合验收前的技术指导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效率,减少建设单位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

  (二)竣工联合验收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审批系统支持审批结果和过程文件在线自行打印,打印出来的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鼓励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电子原件归档。

  (三)在前置验收意见作出前,可以先行容缺受理联合验收涉及的各专项事项,待验收合格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交。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验收面积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为准。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四)竣工联合验收实施范围

  1.2020年1月1日后莆田市范围内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须实施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引导、鼓励并选取其他适宜项目实施竣工限时联合验收。

  2.未纳入本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选择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可分两阶段申请,第一段须包含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剩余其他事项作为第二段申请联合验收,全部内容验收合格后住建部门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3.竣工联合验收前已完成部分专项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已完成专项验收部分可以不再参与联合验收。

  (五)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应当采取“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联办模式,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即各项验收全部通过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出具当天即可完成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实现“备案即交证”。鼓励其他在建项目采取该模式。

  (六)本实施方案里所指装饰装修工程为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变更使用性质等需要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的工程建设项目,若相应情况有调整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型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七)对于实行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兼顾经营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抓紧完成余下工程建设,加强对已投入使用部分和其他未验收部分的安全生产管理,对项目履行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措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各县(区、管委会)住建、自然资源、国动办等部门要总结、报送分期验收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有遇到问题的,及时向对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莆建法〔2019〕13号)和《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莆建综〔2020〕45号)同步废止。本文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继续延用原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径向市住建局反映,由市住建局牵头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竣工限时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单

        2.竣工限时联合验收现场通知和验收情况单

        3.竣工限时联合验收流程图